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