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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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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