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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