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三条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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