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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