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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