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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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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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