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