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或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或未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或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或未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