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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