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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