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登录
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豫ICP备05012610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