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物业管理---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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