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物业管理---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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