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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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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