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登录
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上报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豫ICP备05012610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