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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取得的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专项或者见证检测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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