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