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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