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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