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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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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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