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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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