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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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