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