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管理—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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