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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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