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单位关于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施工单位关于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