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登录
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管理—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豫ICP备05012610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