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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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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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