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
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增补、修改、停工、返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四)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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