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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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