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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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