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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