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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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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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