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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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