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