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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估计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
房地产估计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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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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