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承揽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承揽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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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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