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
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二)擅离职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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