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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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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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