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登录
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豫ICP备05012610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