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管理—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