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