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管理—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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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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