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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
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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