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管理—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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