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管理—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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