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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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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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