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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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