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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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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