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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